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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在政采等领域力推柔性执法《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》公布,明确政府采购领域部分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免罚

发布时间:2023-06-08     来源: 北京市财政局     作者:佚名    

  近日,北京市财政局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,持续打造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,制定印发《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,在政府采购等领域力推柔性执法,其中,对7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实行轻微违法免罚。

  《清单》所列违法行为包括会计领域违法行为12项,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72项。政府采购领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政府采购违法涉及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多方主体,其中和采购人有关的最多。比如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;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,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;谈判小组、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,谈判小组、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;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,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。《清单》指出,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;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管理措施包括: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,采取教育、约谈等方式引导、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;采取责令限期整改、下达监管关注函、出具管理建议书、约谈、通报等方式教育、引导、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。

  针对《清单》中的违法行为,北京市财政局明确,将坚持依法行政、过罚相当的原则,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梳理形成《清单》。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对照《清单》,以事实为依据,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不予处罚、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,切实做到过罚相当。同时坚持教惩结合、以促督改的原则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中,认为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行为的,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《清单》,并通过说服教育、指导约谈等方式,教育、引导、督促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。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,应当签订《告知承诺书》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。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,结合违法的情节、危害程度,依法处罚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,规范制作执法案卷,做好检查笔录,确保执法链条完整、有据可查。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,应当制发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等文书,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。

  此外,北京市财政局将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,陆续梳理并公布其他批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,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本市执法实践,及时对《清单》进行动态调整。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,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,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可参照《清单》,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处理。(京财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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